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和《湖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院发〔2021〕3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第三款“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规定,应予退学处理,我校对满足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清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相关规定,拟对以下四位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湖州学院电子信息学院教学办进行反映。公示期满后,将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学生上报学校进行退学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老师,电话:0572-2116720
湖州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2023年11月6日